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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2016年3月1日起,道路運輸車輛維護與等級評定制度將進行改革
來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發布時間: 2022-07-11 | 1760 次瀏覽 | 分享到:

【政策解讀】2016年3月1日起,道路運輸車輛維護與等級評定制度將進行改革


 


      解讀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交通運輸部于2016年1月22日對1990年頒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進行了修訂,重新頒布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規定》是依據《道路運輸條例》,根據道路運輸行業對營運車輛技術管理需求的變化,在全面梳理和總結近年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經驗基礎上修訂的。


    與原13號令相比,《規定》對車輛維護制度進行了重點改革,進一步明確了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對車輛技術管理確定了“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適時更新”的原則,


經營者可以自行確定維護周期,自覺組織實施車輛維護,重新劃分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調整了客車、危貨運輸車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周期和頻次。


一、《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重新確立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原則和方針。


      《規定》針對我國新時期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特點,參考借鑒了國外商用車管理的先進經驗,明確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方針


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的原則。


《規定》細化明確了經營者、管理者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職責。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對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確保車輛運行安全、高效、節能、環保負第一責任。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是車輛維護、修理的實施主體,為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和修理提供服務保障。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是保障道路運輸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的技術支撐,對其檢測評定的結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對經營者實施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規定》全面改革了道路運輸車輛維護制度。


      《規定》將車輛維護周期由管理部門統一規定,改為由經營者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自行組織實施,將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的責任落實到經營者。


      《規定》以車輛維護制度改革為切入點,遵循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提高經營者責任意識,發揮經營者作為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的主觀能動性。


        同時,《規定》取消了道路運輸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后,經營者需要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備案的規定。


《規定》強化了道路運輸車輛全過程技術管理。


     《規定》立足于運輸安全、車輛效能、節能減排,優化了車輛技術管理監管措施。


       一是明確了車輛基本技術條件。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性能要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要達到二級以上。


      二是改變了車輛檢測結果的監管方式。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采信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證明,作為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審驗車輛的依據。


      三是確立了車輛使用的禁止行為和鼓勵方向。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鼓勵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


      四是強化了事中事后監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依法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其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管理體系。


《規定》創新了道路運輸車輛分類管理方式。


      客車、危貨運輸車是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規定》將客車、危貨運輸車列為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重點對象。


       一是調整了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周期和頻次,并以月份為檢測評定期單元。對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車、危貨運輸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是明確了委托檢測的原則。客車、危貨運輸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應在車籍所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允許普通貨車在駐地運輸經營所在地進行檢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駐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證明予以采信。


       三是為促進甩掛運輸發展,不再要求掛車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二、實施過渡期注意事項


1、積極推進車輛維護制度改革。


       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運輸經營者應依據《規定》的要求,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編制維護作業計劃,自覺組織實施車輛維護,并做好相應維護記錄。


       自2016年3月1日起,承擔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作業的經營者要嚴格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等相關標準的規定維護運輸車輛。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過渡期內,不具備車輛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條件的經營者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2014)的通知》(交辦運〔2014〕227號)的要求,可以繼續委托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實施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備車輛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條件的經營者,不得再從事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經營活動。


       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辦理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審核備案手續。在車輛審驗時,不再查驗車輛二級維護憑證。


2、穩妥調整車輛技術等級。


        道路運輸車輛在2016年3月1日前進行檢測評定的,其《道路運輸證》上標注的車輛技術等級在12月內繼續有效。2016年3月1日起,新入戶、轉籍或參加審驗的道路運輸車輛,應當執行車輛技術等級劃分新規定,其車輛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二級及以上。


        自2016年3月1日起,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必須按照新《規定》的要求,開展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工作,重新劃分車輛技術等級,并對檢測和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3、貫徹執行車輛檢測和評定周期新規定


        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運輸車輛從首次配發《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1)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2)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掛車不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行駛證件是否有效,記載的審驗日期是否在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內。